我一直在想應該去考個博士班當教授之類的....
因為好像常常在網誌上教大家一些....很奇怪的東西

所謂的「無罪推定論」,是法律用語,
簡單的意思是說,法官在面對原告與被告時,必須保持中立,
判決前被告都只是被告,不是犯人。

舉例來講...
就算是今天被告是現行犯被當場抓包,
開庭時,法官還是得假設被告是無罪的,
而由檢察官提出犯罪證據諸如此類的東西,再行定奪。

更極端點來講,
今天被告的犯行就算連路邊掃地的阿婆都覺得是他的錯,
以法官的立場在剛開庭時,還是得把被告當做一般人,
哪怕他是強姦幾百個女人的傢伙也好,
在判決未確定前,每個人都是無罪的。


問題是在美國有做過一個有趣的實驗,(美國是號稱民主的國家嘛)
找五十個人偽裝強姦犯去開庭,
結果判決出來了,其中十個人被判有罪。

只因為...那十個人的主審法官是女人。

所以換個角度想,要是今天一個風塵女子控告某斯文博士性侵害,

就會呈現幾種假設結果出來:

一、男性法官會判被告無罪釋放

二、女性法官會判被告強制性交罪成立

三、出生富裕或中產階級的法官會判被告無罪釋放

四、出生貧民階級的法官會判被告強制性交罪成立

聰明的大家看出這四個結果的邏輯了嗎?

性別與地位.....決定了司法的公正。


當然....這不能怪司法制度,
因為不管哪個國家都是這樣....是由人來審判人,而不是由機器來審判人
只要是人就會受到各種價值觀的影響,而對所見事物下不同的解釋。

只是我要強調的是....所謂的公平是不存在的。

所謂的公平都是只存在於審判人的眼裡。

抽象的來說就是:這個世界沒有公平,但卻也沒有不公平。

只是看你從哪個角度來看事情而已。



法官因此也是一個最難當的職業,
因為你要從事此項職業時,除了所需具備的專業與知識外,
更重要的就是你得他媽的沒有人性!!!  (幹~那我還挺適合的)

面對所有事情都得站在第三者的立場來檢視,
就算被害人家破人亡!
就算被害人身敗名裂!
就算被害人被暴力施虐!

在你的面前.....被告就只是一個普通人,一個什麼事情都沒做過的人。


因為不管哪一個國的法律都是這樣,
是由檢察官(原告)去證明被告有罪,
而不是由被告去證明自己無罪!

除非是以前的時代或「風聲」之類的電影才會有那種要當事者自清的橋段,
所謂的民主與公平,就是要告發者去舉證,被告者去解釋的制度。

為什麼要這麼做?理由是非常簡單的.....「寧可放過一百,也不能錯殺一個。」

當然以妳們的立場會覺得這樣很沒道理,
但是我請問....你願意當被殺的那一個嗎?

從古至今,
大家也應該看過很多被屈打成招或誣告被判刑的例子,
當然也有很多明明有犯罪卻安然無恙的王八蛋,
問題是你不會當第二種人,卻不代表你不會變成第一種人。


這種制度其實是在保護著我們每個人的基本權利。


然而....台灣的司法制度不夠健全的原因...並不是司法本身的問題,
而是在於法官本身的公正性!

或許每個國家都是如此....像美國那群無聊人士做的實驗一樣,
可是這是一開始創立初這種制度就有的缺陷....

畢竟人是人,機器是機器,
人有不同的道德觀,
人有不同的價值觀,
人有七情六慾,
人有情緒起伏。

並不代表著制度的錯誤,而是代表著人的不可確定性而已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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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語:

其實我打這篇文章沒什麼特別的意思,
只是想說....一句剛想到的語錄而已,
「任何事情都沒有所謂的對錯,所有的是非都是妳我的抉擇。」

就算是個法官,但也不是個機器,

這世界創造的司法制度保護了你,所以你並沒資格去嫌棄他的不公正。

要是讓我選的話,我會願意從來都沒有法律這種東西,
因為我相信的是達爾文的演化論,
「物競天擇,弱肉強食,適者生存,不適者淘汰。」


但...絕大多數(又是他媽的多數決)的人,願意選擇活在法律的保護傘下,

那麼....會造成的結果不也是妳們這群弱者早該去承擔的嗎?


法律代表的是正義的起點,並不代表是正義的終點。



只因這世界不存在著真正「正確」的東西,

只存在著判斷是非的眼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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